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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甲型副伤寒联合疫苗

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、甲型副伤寒沙门菌分别培养制成悬液,经甲醛杀菌后用PBS稀释制成。用于预防伤寒及甲型副伤寒。   
1 基本要求  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、原材料及辅料、水、器具、动物等应符合“凡例”的有关要求。   
2 制造   
2.1 混合前单价原液   
2.1.1 伤寒原液应符合“伤寒疫苗”中2.1~2.2项及3.1项的规定。   
2.1.2 甲型副伤寒原液的制造按“伤寒疫苗”中2.1~2.2项及3.1项的规定进行,其中生产用菌种为甲型副伤寒沙门菌CMCC 50093和CMCC 50503;
2.1.4.5项中甲型副伤寒沙门菌菌种毒力应为1MLD含菌不超过7.5×108;
2.1.4.7项中甲型副伤寒菌液免疫浓度应为5.0×108/ml,攻击后甲型副伤寒菌液免疫组小鼠存活率应不低于60%;
2.1.4.8项中甲型副伤寒沙门菌免疫家兔血清之凝集效价不得低于1∶6400;
2.2.5项中甲型副伤寒原液加入甲醛溶液的终浓度为1.3%~1.5%。   
2.2 半成品   
2.2.1 配制   每1ml含伤寒沙门菌1.5×108、甲型副伤寒沙门菌1.5×108。   
2.2.2 合并及稀释   先将不同菌种所制之原液按比例混合。每一种菌所加的菌数与应加菌数在总菌数不变的原则下,允许两种菌之间在20%的范围内互有增减;同一种菌不同菌株之原液按等量混合,但每个菌株所加的菌数与应加菌数在总菌数不变的原则下,允许两个菌株之间在40%范围内互有增减。再用含不高于3.0g/L苯酚或其他适宜抑菌剂之PBS稀释,使每1ml含伤寒沙门菌1.5×108、甲型副伤寒沙门菌1.5×108。   
2.2.3 半成品检定   
按3.1项进行。   
2.3 成品   
2.3.1 分批  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”规定。   
2.3.2 分装  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”规定。   
2.3.3 规格   每瓶5ml。每1次人用剂量0.2~1.0ml(根据年龄及注射针次不同),含伤寒沙门菌和甲型副伤寒沙门菌各为3.0×107~1.5×108。   
2.3.4 包装  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”规定。   
3 检定   
3.1 半成品检定   无菌检查   依法检查(通则1101),应符合规定。   
3.2 成品检定   
3.2.1 鉴别试验   与相应血清做玻片凝集试验,应出现明显凝集反应。   
3.2.2 物理检查   
3.2.2.1 外观   应为乳白色悬液,无摇不散的菌块或异物。   
3.2.2.2 装量   依法检查(通则0102),应不低于标示量。   
3.2.3 化学检定   
3.2.3.1 pH值   应为6.8~7.4(通则0631)。   
3.2.3.2 苯酚含量   应不高于3.0g/L(通则3113)。   
3.2.3.3 游离甲醛含量   应不高于0.2g/L(通则3207第一法)。   
3.2.4 菌形及纯菌检查   染色镜检,应为革兰氏阴性杆菌。至少观察10个视野,平均每个视野内不得有10个以上非典型菌(线状、粗大或染色可疑杆菌),并不应有杂菌。   3.2.5 无菌检查   依法检查(通则1101),应符合规定。   
3.2.6 异常毒性检查   依法检查(通则1141),应符合规定。每只豚鼠注射剂量为1.5ml。   
4 保存、运输及有效期   于2~8℃避光保存和运输。自生产之日起,有效期为18个月。如原液超过1年稀释,应相应缩短有效期(自原液收获之日起,总有效期不得超过30个月)。   
5 使用说明   应符合“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”规定和批准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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